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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2017年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
发布:科研管理处 来源:科研管理处 发布时间: 2017-06-06

各学院及相关单位:

根据甘肃省科技厅《关于印发〈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〉的通知》(甘科成规〔2017〕1号)要求,请我校符合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成果及时办理省级成果登记。

一、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:

执行省部级(含省级)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通过结题、验收后,应当进行成果登记;获得行业准入证书、发明专利授权证书、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,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成果登记。

二、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:

1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、课题(子课题),按任务下达单位要求进行结题、验收后,有研发内容和明确创新成效的,可进行成果登记。

2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,在完成验收或结题、评审等管理程序后,凭相关证书进行成果登记。

3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、州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,有明确研发内容并取得以下科研产出之一:行业准入证书,发明专利授权证书,软件著作权证书,1篇以上ESI(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)入选论文或SCI(科学引文索引)、EI(工程索引)、ISTP(科技会议录索引)收录论文,2篇以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(CSCD)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。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后,可进行成果登记。

4、各类行业准入(行业准入证明、新药证书、新品种证书、新产品证书等)和知识产权证明(发明专利授权证书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),凭相关评价证明,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。

5、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科研开发项目,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科研产出,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,并取得有效评价证明的,可进行成果登记。

三、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所需的材料及要求:

1、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[V8.0],在系统中完整填写成果相应材料,导出文件名为cgsbqy的电子数据包文件。

请登录科技厅网页http://www.gsstc.gov.cn/wsbs/detail.php?n_no=308982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[V8.0]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。

2、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[V8.0]的打印登记表按钮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,骑缝装订,一式8份。

3、附件材料(装订成1册):

(1)基础理论成果:任务书(立项合同)、学术论文、学术专著,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及验收、结题证明等。

(2)应用技术成果:任务书(立项合同)、评价证明(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成果评价证书、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)、行业准入证明、知识产权证明,以及研制报告、查新报告、用户证明等。

(3)软科学研究成果:任务书(立项合同)、相关的评价证明(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等)、研究报告。

4、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,应当在通过验收、结题、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,逾期不予办理。

四、时间要求:

请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在项目结题验收后、新成果产生一个月内,及时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。

联系人:杨婷 联系电话:0938-8363290

 

附件:关于印发《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》的通知

 

科研管理处

2017年6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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